Tag: 下列句子中,“ ”內連用數字的表達意義方式,前後不同的是:

下列句子中,“ ”內連用數字的表達意義方式,前後不同的是:

(A)“什一,去關市之征,今茲未能”出自《孟子.滕文公》,語譯為:“對農業征收十分之一的稅率,免除關卡和市場的賦稅,這些政策今年不能做到。”可見“什一”為“十分之一”之意,為相除關系。/“持戟百萬,秦得百二焉”出自《史記·高祖本紀》,語譯為:“即使有披甲雄師百萬之眾,隻要征調關中人民百分之二就可抵抗”。可見“百二”為“百分之二”之意,亦為相除關系。(B)“隻嫌六七茅竹舍,也有兩三雞犬聲”出自楊萬裡《至節宿翁源縣與葉景小酌》,語譯為:“隻有六七間用茅草竹木所建的屋舍,還有兩三聲雞犬的叫聲。”故“六七”為分立關系,即“六或七”之意。/“四鄰何所有,一二老寡妻”出自杜甫《無傢別》,語譯為:“前後左右鄰居有什麼,隻有一兩位年老守寡的女人。”故“一二”亦為分立關系,指“一個或兩個”。(C)“溪回山石間,蒼松立四五”出自蘇轍《呂希道少卿松局圖》,語譯為:“溪流在山石間回轉,四五棵青松矗立在那裡。”故“四五”為分立關系,是“四棵或五棵”之意。/“非復三五少年日,把酒償春頰生紅”出自黃庭堅《戲答王定國題門兩絕句》,語譯為:“不再是那十五歲的少年時,可以把酒迎春,喝得兩頰緋紅。”“三五”為“十五”之意,是相乘關系,不同於“四五”的分立關系。